践踏尊严的深层原因



来源:观察与思考

   与新法的捍卫尊严力度

  其实,仔细看来,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并不复杂,非常简单。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日常劳动中最容易牵扯到一些细节。但是,本来是这么简单的一些事情,我们平时为什么却做不到呢?

  我们之所以愿意深思这些问题,是因为,它们不仅仅关联到简单的劳动问题,而且涉及到了深层的经济、文化、社会问题。

  从经济上来说,劳动双方是雇佣关系,创造多少效益,拿多少钱,始终是劳动双方关系的主线。雇主少付劳动成本多得效益是本能。雇主怎么对待员工,完全取决于其心地是否善良,“心太软”还是“心太硬”。心狠者,就像马克思所描述的一些资本家那样,残酷地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充满了血淋淋的金钱关系。比如上面所说的一些极端违法行为。而心软者,则凭自己的良心尽量多为劳动者考虑,多给劳动者一些劳动所得。比如2007年11月因为车祸去世的浙江平湖老板翁金华由于平时善待员工而使人们自发前来悼念他。比如温州老板叶胜康对一个自己违规操作受重伤的民工,本来按照规定企业只需支付几万元医疗费的,但为了抢救这位员工的生命却超额支付了70多万元,还在他重伤治疗期间照常给他发工资,保留他的职位,为此叶老板还获得企业社会责任特别奖。

  正是因为原来没有细致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很多人也不依法办事,因此,这种经济关系就变得随心所欲。不法用工者趁机钻空子,随意克扣劳动者收入。劳动者也无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

  专家认为,在国家科技教育投入和企业自身研发投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的情况下,经济还能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过分忽视劳动者权益,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我们一直很关注招商引资,关注企业产权的保护,关心GDP的增长,但对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却关注不够。于是,伴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一方面中国的富豪阶层以神奇的速度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劳动者却处境艰难,做工时间超长,劳动强度太大,报酬很低还屡遭拖欠,工作环境恶劣,没有权益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源头。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资本、管理、劳动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体和社会利益,劳动和资本成为当前中国最主要的两大社会经济力量。长期以来,劳动合同这道“护身符”的缺失,导致了企业随意加班、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行其道。从近两年的调查数据看,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大量不签合同的 “地下工人”远离了社会的保护。合理的市场经济要有法律保障,要立规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顺应了中国劳动关系急需严格的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

  另外从文化上来说,骨子里还要挖掘到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只为上,不为下”的皇朝思想。当官的除了敬畏皇帝及地位高于自己的人以外,对另外的人都不放在眼里。对上点头哈腰,对下趾高气扬。这种等级观念,造成了人们惟官为大,百姓都是贱民的心态。所谓“劳心者治人,作为劳力者治于人”,在一些人眼里,作为劳力者的劳动人民是要等着一些劳心者的统治工头治理收拾的,好像真是“劳动者最低贱”似的。那时根本谈不上“以人为本”,而是“以人为木”。如果说“以人为本 ”的话,那么是“以皇帝这个人为本”,而“以黎民百姓为草木”。所有劳动者的命运,以及掌握他们命运的劳动时间、报酬、安全等等都握在用工者手里。哪个劳动者还敢“犯上作乱”,也只有老老实实,忍气吞声。许多人以此根本不尊重劳动者,践踏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而本届政府秉持的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采取亲民、爱民的民本思想行政,才有了这部《劳动合同法》,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该说,是在体现一种公平公正的民主平等的文化。

  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人的素质各不一致,好坏参差不齐,社会管理又不到位,客观上造成了很多用工者可以胡乱对待劳动者的社会环境。如果出现纠纷,低层劳动者要见上级领导批示解决又不容易,因为上级领导往往很忙,被日常开会和接见贵宾等等事务缠身,哪有时间来一一接待上访者?而如果诉之于法律部门,以前又因为法律不健全,或者因为执法者受贿而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一些工资拖欠案等居然可以拖上三五年而没有结果,有的工伤纠纷案的判定结果,也是明显偏袒用工单位的。因此,社会风气不正、法律不健全、管理部门不作为,都使一些不法用工者有恃无恐,根本不把弱势劳动者当一回事。正如湖南耒阳锡里砖厂经常电击工人、打人致死的残忍工头罗政的心态—“你告到公安局也不会有人管”,也可说是描述了一些地方的失管状态。

  与同类法规相比,历经两年修改、先后四次审议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结束了那种劳动出事无人管的社会局面,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比如专门单列了“监督检查”一个章节。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对于规定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工资约定应有“水涨船高”机制,患病非因工负伤要有相应待遇,单位违法解约要给双倍赔偿等等,都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标。

  还有,从劳动者以及执法者、领导的素质来看。应该说,中国很多劳动者都不是很懂法律,也普遍缺乏法律意识。遇到纠纷,不能够按照法律去解决问题,而是自认倒霉,或者盼望遇到个好人包青天来为民请命。一些执法者因为自身素质问题,不作为,或者收受贿赂,不能公正执法。许多企业老板、单位领导根本不去学习了解法律,而是用高傲的霸王心态对待员工。比如随意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拖延发放工资时间,遇到员工提出工资待遇或者工作环境、工种要求时,经常狂妄地放出这样的话:“睁开你们的眼睛看看吧,现在人才市场是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想要这份工作的人有的是。给一份工作就很给你面子了,还不老老实实给我干活?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重新找工作!……”

  所幸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上述各方面,都作了清晰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而老板们也不能再随意对待员工了。

  执法路的艰难而遥远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的颁行承载着推动中国劳动力市场良性运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资关系,建立劳资两利的社会主义劳动和谐保障的重大使命。但是,也有不少人担忧,因为劳动法执行的具体而复杂,要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能按照法律行事,可能还有距离。

  首先是人们对中国的法律环境的担忧问题。观察记者亲耳听到人说:“中国的法律都是发布在会上、公布在报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锁在抽屉里的东西。”意思是有法不依,有法不执行。

  这种担忧不无原因。

  中国改革以来的经验表明,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专家就分析,照理说,从1995年劳动法颁行以后,我们就有了劳动领域的根本大法,劳资关系的调节和协调就有了依据。但事实上,从那之后劳动者的处境不仅没有好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反而越来越多,出现了“多龙戏法”的尴尬局面。这就说明,法制建设的重点并不在于立了多少法,说了多少漂亮话,而是要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社会是否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人们普遍担心,《劳动合同法》施行是否会陷入与《劳动法》同样的境况。一是担心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高于对劳工的权益保护,这是造成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伸张的主要因素;二是担心社会风气的腐败,也是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比如,行贿受贿使得歪嘴和尚念经变了味。比如社会普遍的不讲诚信的拖欠款现象,使得很多企业收不回应收款,从而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工资和奖金;三是担心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相比,权限太小,执法力度薄弱;四是担心作为劳动者代言人的基层工会,缺乏自己的独立性,政治影响太小,心有余而力不足;五是担心行使《劳动合同法》的社会环境。假如出现了劳动纠纷,哪个员工又敢去告领导,即使告赢了,你的饭碗还是丢了。

  要使《劳动合同法》能起切实作用的关键,还是要彻底进行发展观的转变,大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福利作为地方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还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工会更能够以保护劳工权益为己任。

  另外,是人们对于这部法律的认识问题。有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是站在员工的角度说话的。

  比如解约问题。广州一些省人大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能“炒”员工而员工可以“炒”企业,这容易导致 “恶意讨薪”等事件更频繁发生。

  还有“一个企业对员工调动、干部轮换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你要改变他的岗位,有的就要求先给赔偿。新劳动法出发点是保护弱势群体,但在实际运作中,企业成了弱势群体。这种情况若发展下去,我想会出现恶性循环。很多岗位,我可用可不用的,我就不用,有些企业在成本上会考虑,最后的结果是就业的岗位越来越少,对很多劳动者来说,这并不是一件好事情。”

  因为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2007年下半年开始,包括中央电视台(CCTV)、中石化、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开始了大规模规避法律的“裁员” 。6月底,LG电子(中国)公司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至9年的老员工,其中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到20 %。9月底,展讯通信对北京分部进行了缩减,缩编人数在30人左右,随后上海总部也进行了裁员。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全球裁员200余名,其中在中国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4个分部,总计将裁掉约100人。这些沸沸扬扬的“裁员”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学者等的普遍关注,甚至引发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矫枉过正的讨论。

  为规范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行为,广东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加快制定《广东省执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均未有出台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操作细则,加上司法界对该法的解读也不尽相同,致使企业在对新法的执行和理解中出现偏颇,表现出或激进或观望或抵触的极端行为,导致一些劳动者间接成为了受害者。

  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关联用工者和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标,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尽管有些方面更多是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但对于长期以来我国许多用工者单方主导与劳动者之间的霸王合同的做法应该说是会起到必要的积极作用的。

  有了《劳动合同法》,只要合同双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互相尊重,依法行事,我们相信,中国大地上一定会渐渐建立起一种文明和谐的劳动关系,那些违法事件、劳资纠纷一定会逐渐减少。劳动者和用工者双方的尊严也一定会逐渐得到。而只有这样,劳动才会变得光荣,变得美好。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创造着世界财富的劳动单位用工者和劳动者才会发自肺腑地这样说—“工作着,是美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