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须业委会同意 不得从事五类经营



本文来自:竞报  2007年12月27日

  今后,市民若想将自己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提交包括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在内的三类文件和证件,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昨天,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本市住宅办企业的所需条件。

  “此次出台的意见一方面是回应了物权法中关于民宅商用的规定,另外也首次引入居民自治的原则。”市工商局注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市民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改变房产证的用途,而今后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和居委会或业委会提供的证明即可。

  《意见》还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五类经营。
  此外,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意见》还规定,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民宅商用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住所使用证明;

  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民宅商用不得从事五类经营

  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

  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