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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有望在4月份出台
  • 点击数:836     发布时间:2010-03-24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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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机电商会有关专家23日透露,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有望在4月份出台。

    去年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得到全国人大通过,新法律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一重要制度。新法律特别指出,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该专家认为,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对电网企业的电量收购制度不完善,因此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是下一步实现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的重要动力。

    就在昨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行业一部副主任孙广彬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新闻发布会”上称,机电商会的市场调研表明,2010年全球太阳能光伏需求将增长25%以上,同时,太阳能电池和组建制造商也将获得15%左右的平均利润率。

    对于光伏产品的出口形势,孙广彬预计,2010年出口应该会好于2009年,出口增长量同比增长将不低于15%。

    “如果全球的光伏增长率不低于20%,大部分光伏产品的采购来自中国,中国的光伏出口增长量比去年增长不会低于15%。”孙广彬说,在全球经济萧条的情况下,光伏产业可以算是一直独秀。随着全球对新能源行业日益重视,中国光伏行业的生产厂家对这个市场都很有信心。

    据介绍,目前我国光伏产业98%的销售依靠出口。2008年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62.32亿美元,2009年出口154.4亿美元,同比增长147.75%,但出口平均价格呈下降趋势,2010年1月份出口已经有所好转。

    在所有出口的光伏产品中,太阳能电池所占分量最大。据介绍,2001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仅3兆瓦,近两年,丰厚的利润促使更多资金涌入电池产业,2008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已达2000兆瓦,居世界第一。2009年我国太阳能电池出口71.7亿美元,占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46%。孙广彬认为,今年太阳能电池出口仍将持续较高的增速,保持较大的市场份额。

《可再生能源法》难解并网瓶颈

    相比于《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的“难产”,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在2009年的压轴出场,为2009年的新能源大戏画下了一个句号。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通过了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内容。 

《可再生能源法》彰显推动低碳经济的国家意志

    2009年12月26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其颁布是对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进一步完善,对包括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全面解读《修正案》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家可再生能源立法导向,以及在其修订过程中还需不断完善的内容。

《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

    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讲话,阐述了我国在未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方向与实施决心。2009年11月25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2009年12月26日的《修正案》,即是我国在上述大背景下具体落实国家承诺的行动之一。鉴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需要社会关注、政府扶持的阶段,其经济性只有伴随着技术进步、规模化发展才能得到整体提升,本次《修正案》的内容全面地体现出我国在应对环境变化的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以立法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阶段性的扶持、培育与引导的立法初衷。

修正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

    对开发失衡作出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需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实现了规划审批权的集中。 

《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实施座谈会举行

    陈至立出席并讲话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16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修改决定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陈至立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需要,电网等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接入、远距离输送等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对于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该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日随后举行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过去主要有常规能源的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何宗渝)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保障性收购、资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资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利用潜力大、环境污染小、可永续利用等特点。中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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