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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公示通知
  • 点击数:1455     发布时间:2011-07-29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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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3日至7月13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1年7月13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3 xialing@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高 岩 010-68505844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李思彤 010-83886194 

    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

    2.《承诺书》(第十期)

    3.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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