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赴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督查组获悉,为抑制我国一些地区出现的盲目扩大矿井建设规模的倾向,防止出现煤炭产能过剩危险,我国已决定“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以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但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有些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
统计数字表明,今年上半年我国煤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比增长48%。全国在建煤矿项目1563个,总规模6.53亿吨,加上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合计约8. 3亿吨,已超过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5.8亿吨的建设规模;现有煤炭生产能力和在建规模合计达30亿吨,远超过2010年煤炭需求量约25亿吨的规划目标。
为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管,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已向全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要求,凡是规模在年产30万吨以下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同时要求各产煤省(区、市)要严格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确实执行新建煤矿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信息来源:中国工控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