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玮 宋云霄 发布时间:2007-12-24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三章对企业技术进步做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指出,草案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是必要的,但这一章的内容还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对这一章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是将修订草案“总则”第十条第二款移入这一章,修改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