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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将加大扶持“国货”力度
  • 作者:董克伟
  • 点击数:1721     发布时间:2008-04-20 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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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改革服》,董克伟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时称,这套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

    首购订购看重首创并扶持创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说,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采购进口品需审核并严惩作假

    这位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

    办法规定,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外政府采购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有关专家介绍,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外国政府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扶持自主创新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比如美国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以色列政府则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明确规定了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并给予本国企业一定的优惠,从而起到保护本国企业的作用和效果。

    也有一些国家采取给予国内投标人优惠价格的做法,如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此外,还有以立法形式支持优先购买国内商品的做法,如《美国购买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公共采购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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