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公布对美国和日本原产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自本周二(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2011年5月21日,商务部决定对前述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