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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利运营还是专利流氓 NPE模式引争议
  • 作者:李洋
  • 点击数:2391     发布时间:2015-12-22 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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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呈现出跨界融合的发展态势。一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力促知识产权优势切实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在日前举行的第四届ICT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卢希表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专利大战在唤醒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也炒热了一种叫做NPE的专利经营模式。

业界尚存争议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悄无声息中寻找机会,伺机向着意向目标出手,并在不经意间,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攫取高额利润。这些非专利实施主体运用专利价值的能力丝毫不亚于许多科技巨头,只是这种“坐收渔翁之利”的营利方式备受质疑。这就是NPE,英文全称为Non-practising entities。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NPE称为“专利流氓”、“专利蟑螂”,即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体发明人手中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公司或团体。

“一些专门从事专利经营行业的NPE机构会伺机以很低的价格购买中小企业的专利,然后寻找市面上运用此项技术的企业进行赔偿诉讼。”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国有单位专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通常情况下,NPE并不是实体企业,不搞生产研发,一般是购买自己所看好的方向的专利,然后寻找市场上运用该技术成果的企业,通过诉讼或者跟对方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期间,市面上很多所谓的“侵权”企业往往并不想涉足诉讼的泥潭,而是选择采取与NPE机构“私了”的方式,赔偿一笔高额的专利赔偿款。这也圆了这部分NPE的初衷。由此看来,这种乘人之危的专利经营模式,是牺牲一部分中小企业为代价的。“更有甚者,这样的专利商战经常接二连三,扰乱了正常的企业经营,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讲,NPE无疑是充满歧义的。”

但是这样的解释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看来并不贴切:专利流氓,英文叫做Patent Troll ,含有收费的意思。为这种模式贴上“专利流氓”、“专利海盗”的标签,是不准确的。

“有人会指责这些NPE机构不做研发、不做生产经营,只是通过买卖专利、集中专利的方式起诉获利。实际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公民拥有行使制造、使用、销售、许可等或者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合法权利,社会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种行为。”宋河发认为,关于NPE专利经营模式,国内并没有明确禁止NPE的法律条文,只要从事的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内规范的范畴,市场上的NPE机构包括买卖专利、集中经营等行为,都应该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有些机构利用专利集中的优势地位去抬高专利许可价格,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就会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避整治的对象。

趋利避害是趋势

成立于2000年的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凭借强大的资源在NPE群体中迅速崛起,业务遍布全球,并于2008年进入中国市场。尽管高智公司创始人内森?梅尔沃德在多个场合宣称:“高智公司并非‘专利流氓’,只是希望为发明者建立一个类似风险投资与创业公司关系的资本市场”,但这样的表态仍然难以平息公众对NPE的议论。

即便如此,对NPE这种商业模式业内并不缺乏支持者。他们认为,NPE的介入,激活了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内在潜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应用多元化的发展,对于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有着深远的意义。

“从现有的NPE运营模式来看,我们可以通过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经营方式来分辨它的角色定位”,同样从事专利工作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NPE的角色定位具有双面性,市场上存在着一种是类似于中介的NPE机构,他们最核心的工作是把市场上的专利分门别类地进行搜集,为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牵线搭桥。因为在庞大的专利群中,企业往往难以找到适合自己需要的专利,他们会联系一些NPE机构寻求相关服务。也有甚者,会利用这些NPE机构提供的服务,为打击同行业竞争者提供便利。这样的NPE主要盈利来源是收取中介费用。”

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龙翔认为,事实上,很多生产型企业也会使用诉讼手段,只是他们的着眼点不是获得赔偿,而是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或者打击竞争对手。因此,如果仅仅把对抗“专利流氓”的行动集中在少数不良NPE身上,可能会漏掉一些“大鱼”。

“现在中国正在寻求通过市场进行科技资源的配置整合,而在知识产权市场上NPE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市场参与者。这些持有专利但并不投入实际生产的NPE,扮演着知识产权市场上的价值发现者、供需匹配者以及价值实现和维护者的角色,他们的作用类似金融市场之中的‘做市商’,是知识产权市场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功能上保证了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商品能在市场上进行有效的交易和运营。”龙翔表示,我们不能因为存在少数从事“专利流氓”行为的NPE,而全盘否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于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作用。如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利弊之间寻求权衡,需要我们对此问题有着更深刻的认识。

顶层设计渐完善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92.8万件,同比增长12.5%,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日益攀升,各种知识产权特别是以专利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运用实体发展方兴未艾。具体表现在:一是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大量专利技术转移服务组织,如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二是在各级政府扶持下,各地设立或将要设立一大批具有服务平台性质、不针对特定服务对象的技术交易、专利开发服务或信息服务组织等;三是民营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如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帮助中国在美国专利市场实现最大价值为目的,立足于中国一流大学、聚焦全球最活跃的美国专利市场,提供专利咨询及专利资本化服务业务;四是产业联盟成立专利运营公司。

伴随着新兴专利运作实体的兴盛,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势必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据了解,2015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开展调研,系统研究国内外有关实践和法律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

“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科研人员拿着国家拨款的科研经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支持制度创新、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如果把转化不出去的科技成果变相卖给相关的私人机构,最终沦为攻击同行企业发展、谋取不正当收益的工具,就违背了科研工作公益性。这就需要加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宋河发表示,国内的高校、科研机构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转化给企业进行产业化,这是一个常用的技术转移的方法。我国并不限制以这样的方式从事国际间的技术转移,但是,目前国内存在的很大一个问题在于,我国在国外的专利布局较少,且普遍没有获得国外专利权的保护,技术转移工作就会很难实现其价值。

摘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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