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进口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美国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7.8%和19.9%,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4.8%;两家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分别为11.7%和12.0%,未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44.6%。俄罗斯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3%,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5%。
去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