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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开放30年 机遇VS挑战
  • 点击数:911     发布时间:2014-06-17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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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中国技术市场开放30周年。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出台,拉开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全面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调整科学技术系统的组织结构、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等。这一阶段以改革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为突破口,使科学技术机构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创办、领办企业等。我国的技术市场发展由此起步,经过30年的培育和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技术市场的基本运行架构,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金额从1984年的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7469亿元,占全社会研发(R&D)支出的63%。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每年15%以上的高速增长态势,年均20多万项技术实现转移转化。技术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绩背后,技术市场开放30年间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创新历程?探索出哪些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思路?而随着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市场应该着力破除哪些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如何实现技术转移的体制性突破,最终确立有利于释放创新能力与活力的系统性制度安排?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和部分地方科技厅局相关负责人,畅谈了他们眼中的技术市场开放30年的机遇和挑战。

  对话嘉宾:

  杨跃承 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

  张 玢 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

  马锦跃 浙江省科技厅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处长

  丛国军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处长

  张德震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  

  技术市场的创新之旅

  话题一:30年来,我国在技术市场的培育、建设与发展上取得了卓越成绩与巨大进步,技术市场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资本市场一样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技术市场30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那些重要节点?有哪些重要的政策和模式创新?技术市场发展30年来对我国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做出了哪些贡献?

  杨跃承:1984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的重要指示,提出技术市场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85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明确指出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开拓技术市场。从此,技术市场成为推动我国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0年来,我国技术市场伴随着科技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技术市场的法律政策、监督管理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初步完善,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5年至今,技术市场大致可以分成4个阶段。

  一是突破阶段(1985-1991年)。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技术市场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技术市场体系初步建立,规模化的技术交易开始兴起。《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技术转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陆续颁布,初步建立了我国技术市场的政策框架,并尝试以技术成果交易会和技术市场“金桥奖”等激励成果转化与创新。

  二是加速发展阶段(1992-1997年)。随着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技术市场、人才市场、信息市场在重点城市蓬勃发展,技术交易十分活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上海技术交易所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级技术交易所,此后,各种技术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及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相继建立。

  三是深入发展阶段(1998-2005年)。党的十五大以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事分离,技术市场的5项行政审批职能下放,转而以完善技术市场政策,培育技术市场环境为重点工作。《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实现“三法合一”;人才、技术、资本三大市场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在我国率先实现了技术市场、金融市场和产权市场的资源整合,探索了技术市场发展新模式。此后,深圳、北京、成都、西安等地陆续跟进。

  四是创新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伴随着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技术市场的组织体系进入大发展阶段,跨区域技术转移网络初步形成,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健全。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与火炬中心合并,全国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系统启动,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始运行,中国创新驿站试点工作全面铺开,以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跨区域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初步形成。

  张玢:30年来,我国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确包含了技术市场的重大贡献,主要体现在:技术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确立了科技领域的商品经济观念,极大地激发了各创新主体投身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使中国与世界同时步入知识经济时代;改变了我国R&D投入的结构,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速了大批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撑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扶植和引导了科技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使技术创新模式发生深刻改变。

  近年来,技术市场取得的成绩尤为突出。2010年,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始试运行,中国创新驿站试点工作同时启动,以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跨区域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7月,中国创新驿站网络已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创新驿站站点总数达到83家。2011年7月,科技部实施 “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确定了首批25家试点建设单位,明确了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流程,引导试点建设区域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科技服务体系的系统整合和效能提升。2013年,科技部开展了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顶层设计的探索与实践,在北京中关村建立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在深圳市建立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在武汉、西安、成都等科教资源丰富、技术交易活跃、创新创业活力较强的城市布局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形成全国技术转移“2+N”新格局。

  这些不断创新的模式和架构,进一步激励了我国技术市场的繁荣。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的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额较1984年增长了1000倍,预计“十二五”末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将达到1万亿元。目前,我国已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10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800多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全国共有技术或技术产权交易所40个,技术交易机构2万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69家,从业人员达50万人。

  技术转移的成效和瓶颈

话题二:30年来,我国在大力培育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方面做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不少地方在推进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技术市场在制度、组织和机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制约技术市场发展的瓶颈有哪些?

  马锦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比较有特色。我们从2002年开始集全省之力共建共享网上技术市场。一方面,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企业技术需求拉动技术供给;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全国创新资源服务浙江企业。目前,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1个管理中心,11个市级市场,94个县(市、区)分市场,29个专业市场的体系构架。同时,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周围集聚了一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专家、中介机构,促成了一批技术转移,发布企业难题63944项,科技成果153771项,签约合同28929项,成交总金额244.6亿元。而且,十几年来,我们不断赋予网上技术市场新的形式和内容,包括推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虚拟展会、科技信箱、网上技术市场浙台接交易专区等。

  丛国军: “十二五”以来,陕西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计划立项机制。自2011年起,陕西省就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一是对于陕西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或科技人员以自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省内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作价出资总额的3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二是对于承接高校和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陕西省内成功转化的企业项目,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2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立项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认定是否为技术入股或吸纳成果项目;另一个看其是否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的项目。这些立项引导手段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陕西省技术市场合同交易额正在以每年近30%的速度增长。

  张德震: 2013年5月,青岛市技术转移路线图出炉,本着“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利益驱动创新创业”的核心理念,政府简政放权,依靠市场机制来建体系、出政策、搭平台、组队伍、促改革。青岛市建立了“政府、行业、科技中介、技术经纪人”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明确技术经纪人的业绩与其签约科技中介的发展息息相关;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盈利能力是行业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行业的年度考核结果与政府的补助政策紧密挂钩。青岛科技局出台了“六补”政策:包括补买方,对企业吸纳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给予补助;补卖方,给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补助;补卖方,给予科技成果拍卖源头激励;补中介,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考核后补助;补中介,对于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由政府买服务;补培训,给予技术经纪人培训补助等,受到了技术市场各要素群体的大力欢迎。

  当前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技术持有人往往担心签约的企业不给钱,而购买技术的企业也担心对方的技术不够分量。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依然是技术市场的3个主体没能真正取长补短。高校和企业对技术转移工作均不擅长,而大部分中介机构又因为技术转移为微利,积极性并不高。

  张玢:虽然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发展迅速,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在制度、组织和机制上的确还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所蕴藏的巨大潜力未得到有效释放,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研发成果与研发能力无法快速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创新与创业的内在动力缺失,智力资源和研发成果大量隐性流失却无法支撑企业做大做强等。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制度障碍是制约我国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例如,我国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严重制约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活力;国有知识产权被视同国有有形资产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成果向企业转移存在政策障碍;科技评价制度对技术转移绩效的考量不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技术转移的财政与税收激励制度亟待完善, 对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科技人员的激励远未到位等。

  此外,在现行技术市场主要财政税收政策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目前技术交易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仅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未将独立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其激励技术转移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作用还远远未能充分发挥。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征方式不同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缺乏操作细则等问题,部分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实际税率由税改之前免征5%的营业税,增加到6%的增值税,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增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技术转让交易额未呈现稳定上升趋势,而奖酬金政策也呈收缩趋势,提取金额逐年减少,所有这些,都给技术转移良性驱动造成了羁绊。

  破解技术转移的困局

话题三: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等先行先试政策上的重大突破;正在进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以及京校十条、武汉十条等政策的陆续实施,均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中国技术市场工作正在经历一场巨变,即将迎来最好的发展机遇。今后我国技术市场应该在政策层面进行哪些调整,克服发展道路上的种种羁绊?

  杨跃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以此为新起点,作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平台,我国技术市场将肩负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政策层面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释放我国科研体系的潜力与活力,急需突破现行国有技术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障碍,以有利于激励个人和组织的创新活力、有利于快速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为原则,建立起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框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投入、评价、流转和收入分配等制度。因此,我们提出4点建议:

  一是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其依法处置与获得收益,国家可行使介入权。例如,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可自主处置和收益,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是明确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研发经费数(纵向与横向)、科技成果发布数、专利公开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合同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合同成交额、创造的新产品进入市场数、支持新办企业数等。

  三是制定和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技术转移的激励政策。例如,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应大部分划归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对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扩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将专利技术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畴。同时,应对高校、科研机构经认定的“四技”合同给予税收优惠。

  四是鼓励地方制定鼓励企业吸纳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例如,鼓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地企业吸纳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成果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自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对该项目形成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给予奖励补贴。

  张玢:为使技术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形成基于创新激励的技术市场税收政策体系,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技术市场税收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就营改增对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以及奖酬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深入研究,适实调整和出台实施细则,保障税收政策平稳过渡并得到加强,切实激发技术创新主体活力,实现技术市场“十二五”目标,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此,我们提出如下6条措施建议:

  一是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或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技术买方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用以进项税额抵扣;取消企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的规定。

  二是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扩大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即由“二技”扩成“四技”。

  三是扩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将技术秘密转让、专利使用权转让以及中药、化学类药物新品种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取消“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规定。

  四是下放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让认定权限。强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明确境内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一样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五是制定技术交易奖酬金政策实施细则,明确技术交易奖酬金政策的适用范围与操作细则,明确技术交易奖酬金属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制定对提取奖酬金部分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参照现有技术交易奖酬金核算制度,以奖酬金核算数额为基数予以个人所得税减免。

  六是建立技术出口审查制度,建议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技术出口审查制度,建立针对跨境技术转让与许可,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科技成果的对外转让与许可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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