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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正式实施 偷油破坏将重罚
  • 点击数:2069     发布时间:2009-08-08 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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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 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开始正式施行,此后,破坏管道、哄抢油气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侵占、破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管道的,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8月1日起,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采石、盖房、垒家畜棚圈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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