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