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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委联手促“创业带动就业”
  • 作者:郭晋晖
  • 点击数:680     发布时间:2008-11-19 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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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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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一些打着“帮助创业”幌子的招商活动实际上仅仅意在收取加盟费。如何有效帮助有创业意向者,还有待各地、各部门谋划 本报摄影记者/高育文

  在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本已紧张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之际,国务院办公厅29日转发11个部委联合制定的一份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的文件具有了特别的意义——尽管该文件尚显得较为原则性,而具体操作仍有待各地、各部委去细化。

  这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制定,名为《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

  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中国的创业主体正在发生变化,10年前主要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如今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人才、大学生等有知识、有技能的群体加入进来,创业形式也从原来单纯的以生存性创业为主,转变为生存性创业与机会性创业并举的局面。

  张丽宾说,创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平均一个创业者可以创造8个就业岗位,但中国的创业环境并不理想。创业者面临资金、场地、行业准入、市场技术、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瓶颈。而《意见》针对这些制约因素,分别提出了解决之道。

  在广受关注的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指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 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至于当下新兴企业最渴望的金融支持,《意见》也提出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等。

  《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不过,张丽宾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意见》的各项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实际中能发挥的作用目前尚难判断,“虽然创业带动就业已经写入了十七大报告,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策制定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创业对于就业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在中国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战场是基层和中小企业,必须以有效的措施来激发它们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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