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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发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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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数:427     发布时间:2013-01-25 19: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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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规则极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几率,这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目前正在进行的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

“欧盟修改市场经济待遇调查规则后,中企再想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身份,享受反倾销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就难了。”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陈幻中律师对记者直言。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裁决,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主动应诉,通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来规避高税率,这张欧盟曾经的“王牌”也一度成为中国企业的突破口。然而,最近情况发生了逆转。

近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极大地降低了中企等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几率,不符合双边经贸合作趋势及市场规律。受访行业律师一致认为,欧盟修改规则是其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目前正在进行的“史上最大贸易争端案”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此前曾有建议称中国光伏企业应以“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应诉突破口。

条款“小”修改

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消息,针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欧盟做了三项修改:一是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3个月修改为立案后7个月,最迟不超过8个月;二是规定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三是规定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不论抽样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所有非抽样企业的税率不得超过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

谈到具体影响,陈幻中表示,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3个月调整为立案后7~8个月,属于延长程序,将打乱中企等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诉讼节奏,降低胜诉率;无故延长4~5个月裁决期限也会增加企业应诉成本。

至于后两项修改,则更为严苛,引用陈幻中的话说,就是“未审先判,毫无道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告诉记者,条款修改之前,应诉反倾销的企业均可以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哪怕未成为调查机关抽样企业,只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通过,便具有享受较低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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