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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计划:好钢用在刀刃上—聚焦“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 (一)
  • 点击数:552     发布时间:2012-03-26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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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杨靖

   “申报服务”、“办事通道”、“业务导航”……今天在互联网上点开“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叶绿为主色调的友好界面和天蓝色网格选项呈现在记者眼前。点击选项登陆以后,你会发现,从项目申报、受理,再到评审和验收,该系统能够覆盖科研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使用后,能为科研人员节省时间。作为“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工具,这套网上系统成为提升科技管理水平,促进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自2011年8月以来,科技部等部委陆续颁布实施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3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973管理办法》)等,并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可以看到,针对项目评审、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经费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等问题,这一揽子“新规”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再次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注入活力。

  科技计划的协同创新

   一直以来,通过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各方的科技资源,正在迅速有效地向国家的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上聚集;通过加速推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举措,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共享的效果获得显著提升。“十二五”期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提升重大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近日密集出台的一揽子管理办法,无论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或是在试验开发范畴,都无一例外涉及“十二五”期间我国锁定的新兴领域的所需科学方法和支撑技术。《973管理办法》明确指出:“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而《863管理办法》规定, 要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等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支撑计划则要求“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国际经验表明,科研协作往往成为培育科技创新的“摇篮”, 被有序排列组合的科技资源,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通常会产生“1+1>2”累加效应。不难发现,在锁定国家重点科研任务和社会重大需求的基础上,此次颁布实施的“一揽子”管理办法通过顶层设计,力求合理布局。可以看到,三个国家科技计划更加注重在产业层面上的“衔接”,通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阶段的协同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加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

   科技管理的结构改革

   细读一揽子管理办法,不难发现,建立备选项目库、使用管理信息系统、采取网络视频答辩,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这些正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重点方向。

   在“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运行体系中,如何筛选科研项目并凝练主题?怎么确保科研项目在立项到验收全过程能做到井然有序、公开透明和节能增效?又如何把握国家科技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社会需求结合原则的大方向?可以看到,“一揽子”管理办法,在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严把程序关,大量的实施细则条款在管理办法中均有所体现。其中,《863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要“结合地方、部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要“组织同行专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重要、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条件和基础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而《973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立项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其中,“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等等。

   另外,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项目申报渠道在此次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中做出进一步具体说明。可以看到,在继续强化部门、地方推荐的基础上,一些国家科技计划增加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园等推荐渠道。比如,《支撑计划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讲,拓宽科研项目申报渠道是结构性改革的一种标志,促进了科技管理体制创新。而科技管理体制正是政府对社会科技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制度基础,并且会对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产生深刻影响。

   劳动价值的二次评判

   毋庸置疑,科研经费的调配和增效使用,是科技计划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更是关乎每一个科研项目研究成效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针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科研人员提出的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缺乏绩效激励机制等问题,面向一揽子管理办法,科技部和财政部此次专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重对“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规范。《通知》明确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间接费用包括了“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并明确“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为确保激励机制合理合规、良性运转,《通知》同时还规定,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可以看到,《通知》明确将管理费确定为间接费用,并在间接费用中明确列支一定的“绩效支出”,这是在科研项目支出中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切实推进绩效评价的重要举措之一。科研预算安排“绩效支出”,使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人员劳动价值获得二次评估成为可能,体现了“合理合规与绩效并重”的改革思路,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科技投入的方法创新

   后补助、以奖代补、推行“基金制”……为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十二五”期间,科技投入方式将持续创新,通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有效组织实施。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国家部署主动开展研发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十二五”期间或将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选择部分实行后补助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围绕国家目标和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在课题完成或取得成果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补助。据悉, 2011年已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863计划支持项目中,选择一定比例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开展相关支持方式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除此以外,“十二五”期间还将积极探索创业投资母子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本报北京1月10日电)  

   ■核心观点

   “十二五”期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提升重大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科研预算安排“绩效支出”,使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人员劳动价值获得二次评估成为可能,体现了“合理合规与绩效并重”的改革思路,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十二五”期间,科技投入方式将持续创新,通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有效组织实施

   ■细则解答

   问:多个承担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间接费用如何提取和分配?

   答: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按比例提取后,与课题预算书中核准的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问:间接费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间接费用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问:绩效支出如何发放?

   答: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筹安排。发放标准应在参照国家及院所、高校、企业等相关的科研奖励及绩效奖励条例的基础上,参考职称、职务级别及在课题研究中实际的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核定。绩效支出禁止作为横向经费向其他课题的课题组成员转移拨付。(记者 杨靖) 

   给自主创新更多话语权—聚焦“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二)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杨靖

   ■核心观点

   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绩效评价和科研人员价值评判的深度融合,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理念的延伸和实践

   “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启动、执行和结题验收全过程将需要一种更为强烈的市场契约精神

   把市场思维引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这一事实预示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我国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将获得更多话语权

   ■深度解读

    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作为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她们被喻为驱动自主创新的“三驾马车”。“十二五”期间,面向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改革,也正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连日来,科技部等部委陆续颁布实施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3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撑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73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6年开始执行的相关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到国家科技计划科研经费的管理,又针对“十一五”期间科研经费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突出问题,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难发现,为确保《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这一揽子“新规”,正是在国家科技计划2000年以来实行的课题管理制基础上,安装的一条“计量装置生产线”,而其检测和评价的“参数”正是自主创新能力。

   用好科技成果这把“坐标尺”

   众所周知,科研项目的人员费开支改革历来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难点,在世界各国均不例外。虽说目前在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里,科研人员的薪酬和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基本不存在联系,但随着国际科研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和稳定更多杰出的科研人才,提高本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一些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这一关键环节上,逐渐在引入“弹性”的绩效评价方法。

   在国内,“十一五”期间,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和科技部曾经修订完善过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相关的管理办法中曾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这一刚性政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异化的不良现象。

   然而,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这一揽子“新规”,则是在借鉴“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及时缓解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可以注意到,一揽子“新规”尤为强化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各经济主体的权责,注意规范了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法人责任。同时,直面科研项目人员费管理这一世界性难点问题,明确建立了科研经费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领域当前表现出来的新情况,在明确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基础上,《通知》明确提出了“绩效支出”,同时规定“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并且指出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这意味着,“十二五”期间,我国科研人员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质量将被作为研判科研经费“绩效支出”额度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绩效评价和科研人员价值评判的深度融合,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理念的延伸和实践,也是“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的一大特点。

   不让科研经费被“一刀切”

   在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以及试验开发阶段,科研活动表现出来的新颖和未知属性,使得科研经费的使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种种迹象业已表明,科研经费管理与一般经费管理具有很大差异,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需要在“循规”的基础上,开发并建立起一套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模式。

   实际上,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间接成本补偿法,促使科研经费管理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节奏更加“合拍”。相关调查指出,目前美、英等国一般不允许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大学还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纵观国内,目前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里的科研人员,通常可以被理解为三类。他们分别是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其他无工资性收入人员,这主要是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后;还有就是课题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根据“十一五”期间执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项目预算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中列支,并且没有限制比例的规定。而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的开支严格限制,科研项目预算中不能列支。这些也正是自从2000年我国实行课题制管理以来,到一揽子“新规”颁布实施以前,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问题的相应规定。

   然而,为促使“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更加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尤其是为尽量防止科研经费管理可能会出现的“一刀切”现象,此次改革特别对科研经费进行了使用结构的调整。《通知》明确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通知》还同时规定,“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不难发现,以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支出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把在职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嵌入”国家科研项目执行过程。这是释放我国科研人员创新潜能的一次有益尝试。

   培育市场契约精神

   明确课题责任主体,规定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细数”违约责任……从科研立项,到经费拨付,再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此前颁布实施的一揽子“新规”在国家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和其所支持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等环节均作出详尽说明。

   可以看到,《通知》明文规定,“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强化明晰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原则的基础上,《973管理办法》则具体指出:“项目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是项目实施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加强法人单位管理的要求,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其中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课题经费管理,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协调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课题其他上报材料;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专家组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等。”  

   《支撑管理计划》也指出了:“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其中,“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而《863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863计划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授权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组织实施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另外,在违约风险控制方面,《863管理办法》和《支撑管理办法》均强调,“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这些意味着,“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启动、执行和结题验收全过程将需要一种更为强烈的市场契约精神。而市场机制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条件下的信用信息对称体系,则有助于国家科技项目成果绩效评价所需的友好环境进一步形成。

   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评价机制

   有调查业已指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科技计划执行和预算安排通常会跟其绩效评价进行动态“挂钩”,绩效评价已成为决定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布局和调整的关键因素之一。

   事实上,2007年,由于法国竞争力集群计划在该国研究与高等教育评估署的评价报告中获得了好成绩,法国政府才决心在2009年至2012年间继续实施第2期竞争力集群计划。而在美国,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白宫已于2002年推出了计划评估等级工具(PART)。基于这一绩效评价方法,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每年都会在各个机构中抽取20%的联邦计划接受PART评估,通过对各政府部门所资助的计划进行系统、透明的评价,从而将国家科技计划的绩效信息与预算结果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推进科技计划经费项目层面的绩效评价。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息运用和共享机制,从而逐步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据悉,2011年,国家科技计划部分项目已被选定,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启动绩效评价试点。

   这意味着,“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科研项目的实施效率,将成为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一个参照指数“坐标系”。把市场思维引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这一事实预示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我国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将获得更多话语权。(记者 杨靖)

  一把牵住经费管理的“牛鼻子”—聚焦“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三)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杨靖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深度解读

     科研经费究竟是不是一种投资?

    曾几何时,在以无偿资助为主的基础上,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被渐进式引入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随着财政资金引导和社会资金参与的管理模式“浮出水面”和逐步确立,在国家科技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社会科技投入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这给科研经费管理增加了难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前不久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2006年颁布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一起,则共同为“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等科技项目的实施,绘制出一幅经费管理的指导政策“图普”。

   毋容置疑,短期看,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经费预算是一笔财政支出,但从长期看,科研经费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之一,她无疑又将充当一项国家的战略性投资。那么,“十二五”期间,这项科技投资又将如何管理呢?

   给课题预算编制设置“程序保护指令”

    一份科学详实的课题预算申报书,承担着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科研经费使用说明书的“任务”。而规范的课题预算申报书更是课题结题审计和验收时,主管部门判断科研经费使用是否按照约定动作“出牌”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那么,编制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应该遵从哪些准则呢?《通知》指出,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特别要求,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通知》还规定,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这一环节上,《经费管理办法》已规定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通知》则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为评估评审程序设置“保护指令”,明确提出,“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

   一笔课题科研“首付款”会在每年1月打进课题的专用户头上,这是“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中,旨在弥合财政资金各级审批程序和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启动“时间差”的一项新举措。与以往相比,部分科研经费能够“超前”到位,将扫除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经费使用中可能被动出现的一些“不必要麻烦”,也提高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可以看到,《通知》规定,“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不仅如此,《通知》还具体指出:“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在课题承担单位结存结余经费管理的问题上,《通知》则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具体到结存经费的管理,根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通知》进一步明确:“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此外,《通知》同时明确,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把握科研规律 简化课题预算调整程序

    “十二五”期间,对于课题预算的“总量控制”和课题合作单位间的“经费调剂”,将继续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动作”:即“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而具体到课题支出预算科目的调整层面,“十二五”期间课题承担单位在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科目上会获得更大自主权。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可知,“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可以看到,“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支出预算科目调整的“规章制度”是以支出额度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的。然而,此次改革并没有把“比例限额”这一刚性指标写入《通知》,而是把科研活动中一些科目支出的经费管理权交给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看到《通知》明确提出:“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借鉴“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知》也给一些课题支出预算科目增加了“硬约束”条件。《通知》明确规定,“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探索建立科研经费动态监管体系

   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等进行信誉记录和评价,是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而进一步推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公开,将为“十二五”国家计划项目经费监管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可以看到,《通知》明确要求,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研发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同时规定,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环节上,将综合运用财务检查、专项审计、巡视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科技经费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与此同时,推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分类监管,按照专项经费支持强度和承担单位管理风险级别的不同,对不同项目经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记者 杨靖)《科技日报》(2012-2-22 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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