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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税收还能优惠吗?
  • 点击数:846     发布时间:2008-03-31 1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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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虽然结束了,十余天的会期却留下了不少值得继续讨论的话题。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王文京的建议案———制定出台18号文件后的新政策文件,继续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和快速发展。这使得人们又聚焦到了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18号文件”。

  ———18号文件———

  所谓18号文件,是指在2000年实施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该文件第三章“税收政策”的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代表声音———税收优惠作用明显

  据全国人大代表、用友软件董事长兼总裁王文京介绍,从2000年18号文件颁布实施之后,8年的时间中,我国的软件产业飞速发展,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30%,2006年整个软件产业的规模达到了4800亿,是2000年的7倍,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一个产业的推动作用。

  而横向对比邻居印度这个软件外包服务大国,王文京谈道:“印度比中国早十年就开始实施软件产业零税负制度。因此,印度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软件大国。”

  为此,王文京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并出台18号文件后的新的产业政策文件,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和快速发展。

  希望增值税保持或不要高于3%

  “这里边具体包括这样一些方面的建议,一个就是尽快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到增值税这一块的政策规定,因为这个对软件企业来讲影响是最大的,如果说还回到原来17%的增值税,那么整个软件业就不堪重负了,会极大地危及整个产业的发展。我们希望要结合软件产业的特性,制定符合这个产业特性的流转税,希望这个税率保持或不要高于原来的3%。”

  “第二个就是把政策支持鼓励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原来的软件产品扩大到一些新的软件形态,像咨询、系统集成、在线服务、数字内容,因为现在软件业态有很大的发展,一些新的业态,服务形态的业务最近几年在快速的发展,包括软件外包出口,希望都成为新的政策鼓励和扶持的对象。”

  王文京继续补充说:“第三个方面就是对软件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平台的开发、研发投入给予相应的扶持。税收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支持,建议国家建立产业扶持基金,专项对这个产业进行扶持。另外在高级人才引进方面希望突破原来的传统渠道,对引进的一些高级人才也给一定的补贴。”

  他还建议在政府采购方面进一步落实和制定更加具体的针对软件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政策。

  在进一步阐述所提建议的依据时,王文京表示,软件业是各种技术和应用创新的基础,几乎各个领域信息化都离不开软件,不光对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起到作用,对国家安全也有重大的影响。而且软件企业还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的智力劳动型企业,对解决就业也有很大帮助。“综合这些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在18号文件即将要到期之前,能够尽快制定18号文件之后新的产业政策,希望新的产业政策继续鼓励支持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专家点评———

  对这项软件业代表的建议,税法方面的专家有何评说?在一个春雨潇潇的日子,记者来到了中国政法大学,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

  要考虑国际规则和国家税制改革

  “虽然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但企业向上游采购产品时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会在向下游企业销售产品收取增值税税款时予以抵扣,它的实际税负大约在5—6%%左右,但即使如此,18号文件规定‘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仍然是很大的优惠,因为这相当于减免了一半左右的税负。”施正文教授首先向记者澄清了一个概念。

  施教授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看待1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一是它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自主研发软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符合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也应当遵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避免招致世贸组织的反补贴调查和引发其他贸易争端。“我国的软件产业近年来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我们毕竟还不是软件大国,很可能在2010年后,仍然需要国家的扶持。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在自主制定政策法规时,应当更多地关注相关的国际规则和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遵守WTO的公平、透明、非歧视等原则。于是,如何把国际规则‘用活’便成为关键。”

  “我的观点是,应当对18号文件进行适当的调整。因为今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来18号文件中的一些内容已包括在其中;而且我们国家增值税正在试点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预计到2010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购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后可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总之,18号文件的调整,应当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来综合考虑。”

  要为鼓励企业技术革新开绿灯

  施正文教授举例说,对于软件业的增值税,可以从现行的即征即退政策调整为低税率政策。“目前我国对生活必需品征收的增值税为13%,软件业也可以考虑采用这个税率,这样它的实际税负可能和现在差不多,同时也不违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产业的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没有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了发展的动力。”

  “世贸组织还有专门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今年已经启动了谈判。在我国正式加入这个协议之前,还可以利用时间差,优先考虑采购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和中小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施教授认为,中小企业不少是创业型的,创新的动力往往强于已有一定规模和定势的大企业,而且有利于安排就业。因此,可以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现在很多年销售额低于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施教授介绍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重点规定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可继续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等。上述规定保留了现行有关软件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待遇。另外,有些政策虽然对各个产业来说是共同的,但软件业自身独有的特点决定了其能享受到更大的优惠。

  为了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优惠方式和环节的调整也值得注意。现在我国主要是针对终端产品进行优惠,但实际上中、前期的研发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施教授认为,税收优惠覆盖到中上游试验产品和研发费用,可以让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鼓励企业技术革新。

  施教授最后总结说:“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收,过多地规定税率或实行减免会改变其中性性质,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加产业之间的不平衡性。当然,高新技术的研发是有高风险的,其产品往往具有正的外部性,由于研发成功后受益的不仅仅只是企业本身,所以在税收上给予其适当的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不过,税收优惠要注意方法和形式,要适度、合理、科学,一味地保护就是保护了落后。我们之所以强调遵守国际规则,是因为科学、公正、统一的国际规则,有利于全球化的发展,这将给更多的国家带来更大的收益。”

  ■核心提示

  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收,过多地规定税率或实行减免会改变其中性性质,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加产业之间的不平衡性。当然,高新技术的研发是有高风险的,其产品往往具有正的外部性,由于研发成功后受益的不仅仅只是企业本身,所以在税收上给予其适当的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不过,税收优惠要注意方法和形式,要适度、合理、科学,一味地保护就是保护了落后。我们之所以强调遵守国际规则,是因为科学、公正、统一的国际规则,有利于全球化的发展,这将给更多的国家带来更大的收益。

  ■相关链接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中性税收:不影响社会经济活动按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税收。具体讲,即征税应不影响社会资源在市场自身调节作用下形成的最佳配置。不影响纳税人按市场取向做出的投资和消费决策,不产生税收之外的额外负担即超额负担,这样的税收即为中性税收。

  中性税收理论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后来,税收中性理论又得到19世纪末英国新古典学派以及当代美国供应学派的继承和发展,并且对20世纪80年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产生过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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