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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兜底”银行不良资产?
  • 点击数:1006     发布时间:2008-12-05 02: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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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国九条”中的第八条明确指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

    究竟如何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宏良昨日指出,可能的一种做法是,利用财政资金来剥离、核销银行业不良资产,以鼓励商业银行放贷。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此也表示赞同。他猜测,可能参照此前国有银行改制上市时的做法,用财政来核销银行因扩大内需加强信贷产生的不良资产。

    但在银行业人士看来,这条路则走不通。某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指出,“这不利于银行的发展,财政‘兜底’不良资产,现代银行制度、银行风险控制根本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如果不用考虑贷款风险,银行或将不加控制地进行放贷。

    上述人士认为,可行的做法或是由财政资金成立一定的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分担银行的信贷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其所提及的担保措施在九项政策措施中的第二条已有提及,国务院有必要就此反复提及么?

    不同于各种猜测,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则提出了另一种看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应该分开理解。”他认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指的是财政资金对投资的拉动和示范作用;而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能力,指的是相关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对银行信贷的贷款集中度、行业导向等进行调控,此外,也可以通过税收、贴息等政策对金融业进行调控,保持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A股市场银行股全线走高,涨幅均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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