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杨靖 唐婷
深化科体改革
中国科技网北京5月24日电 继今年3月底国家科技计划完成预拨25%年度经费以后,国家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继续加速。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相关人员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到5月30日,科研经费拨付率将达到90%。11月30日前,实现预算拨付100%。”从年初预拨25%到5月底预算执行实现90%,科研经费拨付的速度足以用“让人震撼”四字来形容。条财司相关人员透露,明年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速度还将更快,到4月30日前,三大科技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经费拨付将达到90%。
“2012年度科技计划预算执行能够实现全面‘提速’,根本原因在于创新管理机制。”条财司相关人员说,“加快科技计划预算执行,让科研经费能够及时到位,有利于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近年来,科技部积极推进的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前一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提前一年细化预算编制,为科技计划预算执行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科技部理顺内部管理流程,狠抓管理细节,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预算批复、任务书签订同步进行,并与经费拨款无缝衔接,使科技计划的预算执行更加科学、顺畅、高效。”
加快科技计划预算执行,是“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此次改革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大力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完善项目立项机制,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强化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简化预算调整程序和建立经费预拨机制加快预算执行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着力提升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计划经费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业内称为434号文)中。改革文件中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使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更加适应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也更加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同时,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具‘亲和力’的服务。”条财司相关人员强调说,“这也正是‘十二五’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
建立经费预拨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年度经费到位晚,经费“年初不够用、年底突击花”一直是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此前,由于受到财政预算审批程序的影响,科研经费经常会延迟一个季度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年初拿不到经费,科研工作又不能停止,部分课题组会出现混用其他项目经费,或拿其他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实际上,科研经费到位晚、科技计划预算执行慢等问题同时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由于科研项目(课题)支出上半年进度放慢,当下半年课题经费集中下达后,经费年度结余压力加大,所以,科研经费在下半年的使用速度通常会被人为提速,一些单位甚至出现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
“为解决‘十一五’期间科技计划预算执行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经过努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条财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今年春节刚过,科技部已按程序预拨了在研项目年度预算25%的经费,共计64.7亿元。项目经费到账时间较以前年度平均提前3个月左右。”
经全国人大批准确立的经费预拨机制,受到了科研人员的普遍欢迎。“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统筹安排全年研究工作。”采访中,部分课题组负责人曾对记者表示,预拨科研经费解决了年初科研课题执行的后顾之忧,不用再为科研经费管理的细枝末节分神。
“预拨经费是一种正常的机制。例如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就是年初预拨。预算批复前预拨项目经费也是财政预拨范围的一种拓展。”条财司相关人员认为,这项改革为科研工作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改革有利于科技计划平稳执行,将提高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有利于促进财政支出进度的均衡化,有利于提高科技计划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经费预拨制度的建立,还得益于科技部从几年前就开始积极推进的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前一年组织项目,提前一年细化预算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这一改革举措,使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的年初预算细化率大幅提升,也使经费预拨成为可能。
在组织好年初预拨经费的同时,科技部下大力气理顺内部管理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司局和预算管理司局的紧密配合,及时启动了立项批复、预算批复和任务书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进一步加快科技计划预算执行奠定基础。待财政部部门预算正式批复以后,科技部立即办理下达相关批复和任务书签订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全部完成了相关工作,随后组织开展全年90%细化预算的拨款工作,实现了5月底前经费全部拨付到位,真正实现了项目启动和经费到位的无缝衔接。
直面科研经费管理难题 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清晰可见。但事实上,为保障科研项目顺利进行,还有一部分“看不见”的间接成本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承担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此次改革正是在广泛倾听我国科技人员的呼声后,在研究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项目支出政策,以及总结我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将科研项目支出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条财司相关人员介绍说。
根据434号文,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等;间接费用则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其中,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各计划的特点,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科研项目的人员费开支政策历来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难点,在世界各国均不例外。虽说目前在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里,科研人员的薪酬和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基本不存在联系,但随着国际科研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和稳定更多杰出的科研人才,提高本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一些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这一关键环节上,逐渐在引入“弹性”的绩效评价方法。目前美、英等国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另据了解,美国的大学被授权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十二五”以来,在充分借鉴“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直面科研项目人员费管理这一难点问题,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明确设立了绩效支出,并纳入间接费用中。同时加强了对绩效支出的管理,要求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这一政策,彰显了“以结果为导向”和“注重绩效”的改革思路,也能够更好的体现科研人员投入科研项目工作的智力劳动的价值。
简化课题预算调整程序 给课题承担单位自主权
把科研活动中一些科目支出的经费管理权直接交给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手上,营造更加宽松的科研环境,是“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的又一大特点。
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支出预算科目调整的规定限制的比较严格,相关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均需要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这一规定虽然严格了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但由于审批程序流程比较长,也出现了与科研活动不确定性、探索性不相适应的情况,科研人员反映比较多。“十二五“期间,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按照支出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这项改革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加其经费使用自主权。”条财司相关人员进一步解释说,“对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科目的支出,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由承担单位自行按规定审批,科技部不再行使最终审批权,而是在财务验收时加以确认。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科目,科技部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相关科研活动支出。”上述规定使预算调整程序得以极大简化,使科研人员能够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更加灵活、高效的安排科研工作,减轻了科研人员的负担。
开展科技经费巡视检查 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在科研经费监管方面,本次改革提出综合利用科研经费巡视检查、财务报告、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检查。特别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了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制度。“推动科技经费巡视制度建设,就是要在经费监管服务中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采访中,条财司相关人员解释说,“在科技经费巡视检查过程中,将重点检查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制度建设情况,巡视检查的目的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为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实现监管服务前移。” 据了解,目前科技经费巡视受到课题承担单位的欢迎。条财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建立经费管理使用信用和绩效评价制度也将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根据434文,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将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科技主管部门将据此推动实施分类监管,按照专项经费支持强度和承担单位财务管理能力和信用情况的不同,对不同项目经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十二五”期间,对于容易形成监管薄弱环节的课题外拨经费,本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课题合作单位的责任,明确规定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记者 杨靖 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