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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久久不“改”的背后
  • 作者:中国能源报 傅玥雯
  • 点击数:428     发布时间:2012-12-17 05: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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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能源法》起草部门了解到,《能源法》送审稿早已于2008年就报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得到的回复却是,电力体制改革和能源体制改革没有理顺,《能源法》难以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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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是一个“小法律”。自然,相对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密切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法律”而言,《电力法》这样的行业法律的确显得较为“位卑言轻”。甚至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个行业的发展有时候取决于行业的战略地位和关键人物,而关键人物究竟是怎样的份量,此猜想也显得十分微妙。

 

从《能源法》起草部门了解到,《能源法》送审稿早已于2008年就报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得到的回复却是,电力体制改革和能源体制改革没有理顺,《能源法》难以定调。

 

每年两会,都有不少代表委员上呈关于修改《电力法》、尽快制定《能源法》的提案建议,当然最终也和那些石沉大海的提案建议一样,因为“未到火候”而成为“失语”的呼吁。的确,《电力法》看似只是能源行业中很小的一部分,相较于可以让政府部门引以为豪的规模级项目、政绩工程、漂亮的经济数据,实在是没有那么“响亮”。此外,法律的制定和决策也是个伤透脑筋的活儿,如何编写体例、选取内容、把握广度和深度,也需反复斟酌。众多复杂的现实情况和利益主体牵制着立法者,说到底,还是要平衡各方利益,这在我国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是难于上青天。

 

《电力法》出台至今十几年,我国电力行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改10年期间,国务院先后制定《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电力安全条例》)等电力行政法规,《供电监管办法》、《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运而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电力监管制度,然而这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未能写入《电力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得不说是电力法制发展的遗憾。

 

此外,《电力法》在可再生能源并网、智能电网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电力市场化改革探索等诸多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2002年国务院出台《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至今十年,这十年期间形成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资委等部门机构分头共管电力的格局;与此同时,十年间厂网分开和主辅分离的电改目标刚告一段落,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目标难以继续推进,没有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电力市场化改革道路更显艰难。而《能源法》的缺失,也使我国电力、煤炭、石油等行业的行政体系、监管体制和和法制化管理难以有法可依。

 

我国《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推动能源的高效清洁转化,高效清洁发展煤电,有序发展天然气发电,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节能提效,推进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改革,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也指出,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形成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决定、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的价格机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等。很显然,电力行业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到底是继续摸着石头过河,直到电力行业中所有的绿灯都亮了再往前走;还是立法先行,将已经电力行业中已经成功的探索尽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很显然,后者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

 

我们不指望一部《电力法》修订后能一劳永逸,但无论如何,请先迈出这一步。这需要决策者的勇气和决心。立法固然要付出代价,等待只会让电力行业付出更大的代价。

 

电力行业现行基本法律法规

 

1993年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8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5年 《电力监管条例》

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 《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 《电力业务可证管理规定》

2008年 新《节约能源法》

2009年 《供电监管办法》

2009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2010年 新《可再生能源法》

2011年 《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

2011年 《电力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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