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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双重目标 《规划》严限高污染项目
  • 点击数:3160     发布时间:2013-01-28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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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日前正式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为目标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  对于《规划》的创新性,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接受记者采访时将其概括为三点,一是在重点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高污染项目,特别提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二是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三是首次提出了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并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PM2.5纳入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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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环保部日前正式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为目标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  对于《规划》的创新性,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接受记者采访时将其概括为三点,一是在重点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高污染项目,特别提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二是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三是首次提出了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并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PM2.5纳入指标体系。

    首推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双重目标

    从《规划》的特征看,它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注重二次污染转变,并首次提出了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的双重目标。   

    对于《规划》的主要内容,赵华林介绍,可以概括为:围绕一条主线、明确两类目标、把握三大策略、紧抓四项任务。  
    《规划》紧紧围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一条主线,提出了“十二五”时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一是质量改善目标,到2015年,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二是提出污染减排目标,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  

    三大策略可以概括为“协同”、“综合”、“联动”,即在控制对象上,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多污染物进行协同控制;在控制领域上,对工业源、面源、移动源进行综合控制;在控制方式上,推进区域各城市之间的联防联控。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要求,应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任务:一是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为强化源头管理,在重点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高污染项目,特别提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以及重点控制区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是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三是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四是创新区域管理机制、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

    实施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

    赵华林告诉记者,“现役源倍量削减量替代”是指在现有的环境容量下,新上项目如果新增一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老项目的排放量就要相应削减两倍,进而达到增产减污的目的。  

    赵华林强调,《规划》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是我国“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的最主要抓手,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了新的阶段。  

    其中,《规划》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将“改革、创新、转型”贯穿于规划始终,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特别是在方式手段上,《规划》创新了多项大气环境管理政策。  

    一是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对新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实施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是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积极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努力降低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三是执行新增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四是开展城市达标管理。对不达标的城市,根据超标的程度,提出分期分批限期达标要求。空气质量超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治理措施,按期实现达标。

    重点区域实施联防联控

    《规划》选取的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面积132.56万平方公里。  

    关于上述重点区域选取的原则,赵华林告诉记者,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规划范围所涉及的13个重点区域是我国东、中、西部经济较为发达、人口最为密集、污染最为严重的代表性区域,以占全国14%的国土面积,集中了全国近48%的人口,产生了71%的经济总量,消耗了全国52%的煤炭,排放了48%的二氧化硫、51%的氮氧化物、42%的烟粉尘和50%的挥发性有机物,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3.6倍。  

    根据大气污染特征,《规划》又将13个重点区域划分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型、复合型污染显现型、传统煤烟型3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对各个重点区域又划分了重点控制区与一般控制区,实施分区管理。对重点控制区涉及的47个城市,在环境准入、污染源治理以及相关任务措施的完成时限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规划》同时指出,为把重点区域“十二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实施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等8类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需求约3500亿元。项目资金以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财政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同时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据了解,环保部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规划》评估考核办法和相关细则,2013年起每年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结果将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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