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统计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分为年报和季报。《统计办法》明确了各类污染源排放量的统计原则及核算方法,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社会经济数据来源,并落实到相关部门。
《监测办法》规定,减排监测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在2013年底前完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办法》对新纳入减排领域的机动车监测(检测)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