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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有新突破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改革先锋
  • 点击数:694     发布时间:2014-08-25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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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4年7月28日

    历经多年呼吁、各地实践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终在顶层设计上有了新突破。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会议提出,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作为此次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试验田,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直是我国改革创新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与核心区。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近年来进行了大胆探索,积累了相关经验。部分示范区还大胆先行先试,出台了相关政策,破除发展藩篱。

    而今,新一轮改革试点如箭在弦。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应该如何更好地主动迎接变革?又该如何把过去的经验和困惑转化为新一轮改革动力?

    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事实上,我国先后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方面,没有完全理顺政府、单位、职务发明人三者关系,各方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早在2002年4月,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自由处置并收益。但由于在实践中缺乏操作细则,又与其他部门政策存在冲突,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高校科技成果为例,从学校申报到公开挂牌,一般要经过教育部、财政部“两报两批”,即便顺利通过,耗时也长达10个月。此外,我国目前对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有严格的限额规定,限额以上科技成果处置需要报批,成果转化收益也须上缴国库。由于未能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科研管理体制与市场脱节,科技成果推广队伍薄弱,使得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

    此外,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职务发明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未能体现。按现有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职务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奖酬获取权,没有成果处置权;科研人员享有的收益比例偏低,且存在规定不统一、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的问题。这些制度难以调动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是科技成果产业化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次国务院决定开展改革试点有利于激发科技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解决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李哲表示。

    地方政策先行先试

    “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几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了率先探索。”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副所长武文生介绍,肩负着自主创新探索和实践使命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早在几年前就进行了大胆探索。

    2010年,国务院就原则同意中关村示范区施行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其中包括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主处置。这一改革收到了一定成效。

    今年1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明确提出北京市属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批、转化所获收益中不少于7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

    今年6月,北京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科九条”),包括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可以年薪制聘任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可用于产业化,成果转化70%收益可用于奖励等。

    武汉东湖示范区近年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2012年8月,武汉市政府出台了《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提出在武汉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这些举措有效激发了职务发明人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了高校的积极响应。

    北京市“京校十条”发布后,21位北京农学院教师成为企业法人。身兼教师和企业法人双重身份的他们成为北京市“京校十条”发布后的首批获益者,他们将获得现金出资额度20%的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支持,北京农学院也将按照现金出资额的20%且每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进行股权配套支持。

    2013年,武汉东湖示范区新注册企业2400多家,较上年增长51%。目前在武汉东湖示范区,9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都有武汉高校基因,85%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来自于高校。去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专利挂牌出让,成交金额1000万元,研发团队获得70%的转让收益,实现了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成果公开挂牌交易标底最大、研发团队分配比例最高“两个突破”。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有助于科技成果转化。但这些改革还不系统,主要面向市属高校,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突破现行制度框架,没有从根本上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制度改革。

    加快制定可操作实施细则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把各地的探索实践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从国家层面释放了改革的信号,有利于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武文生表示,“但是科技成果管理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目前发达国家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都明确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而现在我们回避了所有权问题,下一步要在此次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李哲表示:“目前国家的改革力度很大,下一步还要出台一些可操作性细则。包括以前在财政部备案,现在在政策进一步放开的条件下,单位如何明晰权责关系;很多机构本身是事业单位,如何建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等。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不只涉及科技政策,还涉及各个部门的合作。”

    业内人士表示,为保证此次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进,国家主管部门应尽快探索建立有别于有形资产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在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人员激励等方面,形成明确统一、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当前中央政府应更多地进行制度创新,设计规则。推动政策突破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应该给基层单位更大的创新空间。产业类和应用类的科技成果要更多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机制。”武文生表示,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信用机制的建设,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门槛,建立科技成果发明人、所有人能参与后期的利益分享机制等,共同推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持续合作时间更长。

    “目前我国推进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不论是中央还是各个城市、各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都密集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推动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议题,未来还需继续努力。”李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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