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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遭遇身份“被淡化”尴尬
  • 点击数:572     发布时间:2011-11-24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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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1年11月7日

   被称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先锋和主力军,对推进中国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立下汗马功劳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经历了30年的风雨和辉煌后,正面临着身份“被淡化”的尴尬:不仅媒体越来越少提及“民营科技企业”一词,就连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告和政策里也鲜见这一词汇,不少地方甚至干脆把“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改成了“民营企业家协会”。

  与身份“被淡化”相对应的是,一些民营科技企业原先可以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被取消。

   “其实,民营科技企业和一般民营企业是有区别的。忽视民营科技企业这个技术创新主体的特殊性,将它与民营企业等同起来,甚至完全与非公有制经济等同起来,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不利于一般民营企业的提升与发展。”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秘书长陈庆振感叹道。

  30年风雨勇立潮头

  1980年10月23日,在中关村一间旧仓库中,诞生了中国第一个民营科技实体——北京等离子体学会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不要国家投资、不要国家编制、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在当时的中国可谓石破天惊。

  在得到中央高层的肯定后,中关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一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这类企业后来被称为民营科技企业,并且逐渐在全国推广。

   到1984年,全国已经有民营科技企业2500家,1990年发展到1万家。到2010年,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长为拥有19万家企业、2100万从业人员、销售收入达到15万亿元的产业大军,并成长起来联想、华为、百度、腾讯等一批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

   “可以说,民营科技企业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税收、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原副主任于维栋认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贡献不仅是物质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在制度层面的贡献也很重要。民营科技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就是按照“四自原则”运行,即自筹经费、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再加上以提高科技含量为特征,在发展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这些要素已经包含了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特征要求。民营科技企业30年的实践大大丰富了这些特征的内涵,这也正是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贡献。

  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彭树堂认为:“民营科技企业集民营、科技、企业三位一体,寓涵着独立自主创业,同时又秉持技术创新,坚持市场导向发展产业。这样的群体,改革开放前没有,现在也别具特色。”

   近日出版的《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报告(2006-2010年)》认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已经率先形成以企业为龙头的技术创新体系,已成为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先行者。因此,在当前国家提出“转方式、调结构”的新时期,民营科技企业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

   渐变“夹心层”的困惑

  虽然民营科技企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他们的身份却渐渐变得模糊起来。

   2008年,有关部门停止了对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只有上海、江苏、武汉等少数省市还在坚持统计和统一管理。2011年,由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和经济学院、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研究中心、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北京创新科技研究所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在撰写《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报告(2006-2010年)》时,首先碰到的一个棘手问题是,找不到官方对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后来他们发布的数据是课题组在经过大量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推算出来的。

  陈庆振回忆,上世纪90年代,民营科技企业受到极大的关注和重视。1993年,原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随后,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相继做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河北、山西、江苏、黑龙江等省市还通过地方人大立法,颁发了《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条例》或《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条例》。 

  “那个时候,对民营科技企业还有很多税收优惠措施,如企业所得税返还,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以及减免城镇土地出让金等。”陈庆振说,“正是这些政策的出台,使民营科技企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得到飞速发展。”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出现淡化民营科技企业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不再按过去制定的《决定》和《条例》办事。民营科技企业渐渐成为“夹心层”,很难得到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眷顾。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为支持企业创新给予税收优惠或者财政支持的政策不少,但是这些政策扶持的主要对象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而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企业不仅必须要有专利,还对企业注册年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多数民营科技企业被挡在了门外。

    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来说,从搞研发到获得知识产权,再到实现产业化,需要一个过程。那些还在成长之中暂时还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民营科技企业似乎被政策遗忘了。

    跻身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不仅和一般民营企业一样面临贷款难的问题,或许还得缴纳更多的税费。

   “一家研发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人员工资支出要比同样规模的服装店多得多。除工资外,企业还要给这些研发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再加上各类税费,实际上支出更多。”陈庆振说,民营科技企业的税负要重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特别是研发型民营科技企业,由于其抵扣的原材料少,人员工资又不允许全部计入成本,因而各种税收要占总收入的8%-10%,少数甚至占10%以上,比一般加工型企业高出3-4个百分点。

   淡化概念还是高举旗帜

   民营科技企业成为政策“夹心层”,是因为近年来不少地方对民营科技企业这一概念的淡化。发展潜力好、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被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亦或是创新型企业,其他的则被归为民营企业。而在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领导讲话中,更多提及的是“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忽视民营科技企业,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代替它是不对的。”多年来一直关注并研究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于维栋对这种现象表示不理解。

    于维栋认为,要正确认识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三类企业都姓“科”,但它们是不同的:民营科技企业是其他两类企业的基础,量大面广,覆盖我国各行各业,如果得到很好的扶持和发展,就能产生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源于国外的高技术企业,主要限于电子信息、通信设备、医药、仪表、航空航天等高技术领域;至于创新型企业,他建议在起支柱产业作用、经济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中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基础,没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于维栋说,进入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企业的发展会面临更强大的对手,这就要求能够涌现出更多的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成长的基础。在今后几十年里,民营科技企业不仅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营科技企业仍会继续存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并没有过时,这面旗帜不能丢,对它的研究应该继续下去。”于维栋坚定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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