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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制度”参考资料
  • 点击数:630     发布时间:2008-03-22 1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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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慧聪网 

●我国设立能效标识制度的核心概念辨析:

   
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号),标志着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04年第71号公告)。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将对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这两个产品率先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节能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能效水平的有效途径;是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的有力手段;是提高我国节能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本文就能效标识制度所涉及的一些核心概念作一简要解析。

(一)能源效率标识

    按照国际通行的概念,能源效率标识的广义概念是指附在用能产品上的信息标签,主要用来表示产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或能源成本的形式给出),以便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国际上通常把能源效率标识分为两类:保证标识和信息标识。保证标识在本质上是对那些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提供一个“认证标志”。它们通常以“是”与“否”的方式给出,只提供很少的附加信息。保证标识通常仅限于在市场中能效水平很高的产品上使用,用以指示现有的具有优越能效水平的产品型号。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美国的“ENERGY STAR(能源之星)”属于保证标识。国际上能源效率信息标识有3种类型:即以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的等级标识;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连续标识和以菲律宾等少数国家的纯信息标识。等级标识使用分级体系,为产品建立明确的能源效率等级,提供了比较多的能源效率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牢固、清晰的能效(等级)概念,使消费者只通过查看标识,就能很容易地知道这种型号产品与市场上其它型号产品的相对能效水平。连续标识是通过标尺或条形图来表示该产品型号在所有其他相似产品型号的相对位置,但不将产品性能归于特定的类别。纯信息标识只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数据,如产品的年度能耗量等具体数值,不提供不同型号产品之间的能源性能对比的简单方法。国际实践的经验证明,等级标识标注产品能源性能等级,简单、明确,容易被普通消费者和用户“读懂”,最能影响其消费行为。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调整的能源效率标识是能源效率信息标识,不包括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等认证标识。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办法》所定义的能源效率标识是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这明确了我国的能源效率标识是等级标识,能源效率等级是标识的核心内容。在我国,一般来说,消费者的能源效率知识还比较欠缺,节能意识和绿色采购观念还比较淡薄,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采用对产品能源效率分等分级的信息标识,能充分发挥标识的作用,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理想选择。

(二)统一性

    以前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一些企业为开拓市场或以促销为目的,在产品上粘贴了采用技术标准不一、式样各异的能源效率标识。与此同时,有的地方和中介组织,鼓励企业“自愿”粘贴经自己“公正”或“监制”的标识,或依据自己设立的技术规范对用能产品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这样形形色色的标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实施规则、统一的样式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很容易迷惑和误导消费者,干扰正常的公平竞争环境。实施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势在必行,也是该制度能够有序、有效、有力实施的前提。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统一性表现在产品目录的统一、适用标准的统一、实施规则的统一以及标识样式和规格的统一。

(三) 强制性

    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本质是:基于能源效率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环境污染的最主要的罪魁祸首之一)的负外部性,政府建立能源效率信息披露制度,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管。因此是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即是采用强制实施还是自愿实施,是能效标识制度建设中的最关键问题。虽然有些国家实施了自愿性的能源效率标识,如泰国、印度等国家,但大部分国家如欧盟、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墨西哥、韩国等都对此类型标识进行强制实施。可以说,强制实施能源效率标识是国际通行做法。自愿实施能效信息标识弊端如下:

    一方面,生产能源效率低的产品的企业趋向于不明示他们产品的能源效率性能,同时销售商也容易回避(或者不清楚)低效产品的能源效率性能。如果许多能源效率差的产品没有标识的话,消费者就难以对大部分产品型号的能源效率进行横向比较,一些本来不愿购买能效差的产品的消费者可能会由于信息的不完整而购买了这些产品。

    另一方面,“自愿”往往导致标识标注的能源效率符合性不高,影响标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而也挫伤一些生产高能效产品的制造商“自愿”的积极性。国际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强制实施才能发挥最佳效果。这样对某类产品来说,市场上所有的产品都加施了标识,消费者很容易地区分差、一般、高效和最高效的产品时,才能够最有效的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另外,如对能源效率标识自愿实施,对低能效产品市场影响不大,起不到和保证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相辅相成的作用。考虑到我国市场的自律能力和能效意识,强制实施是保证我国能效标识成功实施的关键。

    《办法》第四条要求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当通过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和在产品说明中说明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产品能源效率信息的义务,明确了我国实施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基本框架。

(四)自我声明

    在国际上,对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生产者的自我声明模式是通行做法,产品上加施标识不需要申请第三方认证,生产者可测试自己产品的能效(一般都是企业内部实验室,偶尔使用第三方的测试实验室),并在标识上表述其测试结果,自己为标识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我国能源效率标识也实施企业自我声明的模式,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其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以此确定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

    企业自我声明实施能效标识主要表现在:

    企业自行检测产品能效;

    企业依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自行确定标识信息;

    企业依据相关要求自行印制标识;

    企业自行粘贴标识;

    企业对标识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产品目录

    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对象是用能产品。由于用能产品门类品种繁多、同类产品的数量和耗能情况差异较大,以及实施的难度(市场成熟情况、检测能力、行业自律水平)不一,国家将以分批发布目录的形式,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逐步对使用面广、节能潜力大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是产品目录筛选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

    当前我国量大面广、能源消耗大、节能潜力大的用能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彩色电视机、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等照明器具,冷水机组、单元式集中空调、电动机、风机、水泵、空压机、工业锅炉、变压器等商业/工业设备,以及汽车等交通工具。

    选择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2005年3月1日实施的第一批目录,主要考虑这2个产品在我国的社会拥有量巨大,总的耗能量高,节能潜力也大;其次,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行业总体上比较成熟、生产企业比较规范、自律能力较强,具备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能力。同时,国内检测资源、能源效率标准(对产品的能源效率进行了分级)能够满足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要求。总体上来说,首先对这两个产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时机比较成熟,实施的风险小、成本效益较高。同时,由于这两个产品和广大消费者的关联度高,社会关注度高,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在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上的成功实施不仅将带来巨大的节能和环境效益,为消费者者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同时还将教育消费者,提高全社会的能效、资源、环境意识,为以后更多产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标识样式

    能源效率信息是通过标识来传达给消费者,因此标识样式是标识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办法》规定了由国家发布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包括基本样式和各产品的具体样式。基本样式是针对所有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的通用模板。基本样式规定了除和产品能效特性有关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如标识形状、颜色、图案、整体布局等。各产品的具体样式是基本样式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同时添加和产品能效特性相关的信息项目。

    一个好的标识样式的基本标准包括:

    1.图案美观、大方,能很快得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2.信息清晰,主要信息(如能源效率等级)突出;

    3.标识信息容易被正确理解。

    虽然国际上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趋向于3种类型(美国、加拿大样式,欧盟样式和澳大利亚样式),但标识样式只有体现本经济体的文化背景,才能很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又容易被消费者正确理解,从而发挥标识的效能。因此样式的设计和市场调查十分重要。我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经过了多轮次的设计、系统的市场研究和专家研讨,包括对各相关方包括管理者、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进行一系列的定性调查和定量调查,分析各相关方特别是消费者对不同设计方案的喜好,正确理解力(最重要)和可记忆性等多个指标参数,通过多轮的筛选、修改和再设计过程,最后确定标识基本样式。

(七)能效标准

    能源效率等级是能源效率标识的核心内容,能源效率等级划分的依据是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标准(简称能效标准)是指在不降低产品的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做出具体的要求。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规范和引导用能产品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末期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对量大面广的终端用能产品/设备制定强制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截至到2004年底,我国已制定和发布了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商用/工业耗能设备领域和交通领域等的19项能效标准。目前正在制定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包括以下产品:通风机、清水离心泵、燃气热水器、电力变压器、电源适配器、金属卤化物灯及其镇流器等产品。2002年以来,在修订和制定能源效率国家标准(包括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冷水机组、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等产品)中增加了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的划分的指标,从而为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依据。

(八)监督管理

    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主体分为两个层级:一是中央层级,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宏观调控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牵头管理能效标识制度。。二是地方层面,即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生产和市场环节能效标识制度的监督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能效标识采用企业自我声明模式,客观对企业自律能力和政府监督检查力度要求较高。为此《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检测机构的义务做出规定,并设立抽检制度对产品的能源效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同时强化法律责任,是保障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备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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