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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中国规范地方党委权力运行凸显政改指向
  • 点击数:845     发布时间:2008-04-20 1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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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凸显了“权力制约与监督”这一政改指向

  3月21日,新一届政府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接受本刊采访的有关专家分析,这是我国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

  “与此一脉相承,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之后,中央不久前推出了一系列完善领导班子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说,“其目的都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决策机制和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也是推进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受访专家分析,地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领导班子职数有所减少,全委会组成人数有所增加,这从组织上为进一步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创造了条件。新的中央精神出台后,各地将结合实际陆续推出实施细则。

  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党委推进了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与此相配套,在日常运行中,中央要求党委常委会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刘春认为,中央这一要求,凸显了“权力制约”这一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向。

  他分析,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体现了推进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完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要求。

  比如,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凡涉及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其中的“个人”无疑就是指“一把手”,“少数人”也明确指向了党委主要领导干部。

  再如,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但同时,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党内专家分析,其中的“酝酿”主要指书记与其他常委之间的一对一的个体沟通。通过对“酝酿”效力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封死了脱离会议、脱离集体决策的平台,以“个别酝酿”代替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口子”。

  刘春分析,按照中央要求,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这是针对过去“小圈子研究干部”的积习,再次强调了惟有常委会才有干部人事任免的“法定”决定权。

  这些要求都是针对“权力过分集中”这一痼疾。长期以来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一直存在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制约监督难,决策事项和决策主体模糊等问题。在一些党委的实际运行中,也往往按照书记意图作出决定,以致出现“哑巴常委”的怪现象。

  此前,中央已有对“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仍没有按照程序通过常委会讨论,而是由书记或少数人决策。

  刘春教授说,在上海社保案中,陈良宇一人挪用32亿元大额资金,如果这个事项上了常委会,那是不可能通过的。“这个教训太深刻了,扎紧常委会集体决策的这个口子,对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打击腐败,非常之重要”。

  长期从事党建研究的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也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力的划分,权力不应属于个人或少数人,而应属于集体。因此,在对地方党委权力运行的规范中,首要的就是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据了解,各地方有关探索已开始。比如完善全委会决策表决制度,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

  受访专家分析,今后,地方的各类探索均将依照中央整体要求进行规范。

  进一步明确常委会职权

  中央近年强调“三重一大”制度,指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刘春说,“三重一大”的内容要根据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新情况继续细化,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比如有关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重大立法事项;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党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等,都应纳入常委会集体决策范畴。

  此前,副书记职数较多,客观上存在书记办公会超越常委会决策的现象。常委会究竟该决策哪些事情,一直没有一定的规范。同时,“三重一大”规定本身较为原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列入需要必须由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这涉及党、政、群、社会组织之间的职权分工问题。刘春教授认为,做到这一点,表明中央在制度上考虑到了地方党委和其他机构的权限格局问题,“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叶笃初教授指出,不同层级的党委所面临的具体事务和情况不同,比如省级党委有涉及财税、高等教育、立法等方面的职能,这与县级党委所面对的情况就有很大差异。因此各级党委还有必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将这些事项进一步细化,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此外,对于专职副书记定位不准的问题,中央也有明确回应,即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相关事宜。

  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之后,党委班子“一正两副”模式清晰。但由于专职副书记是一个崭新的岗位,在实践中分工有虚有实,还需要统一的规范。有的地方专职副书记沿用原来的分工,有的地方则只分管党务群团工作,有的负责农村工作,还有少数县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的情况。

刘春教授说,按照中央精神,专职副书记的主要职责就是抓好党建,党务、党风、群团、党校等都属于其职权范围。但在实践中还需要继续磨合、协调,探索出更好地协助书记做好工作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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