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节能资金实行核拨办法。项目计划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按资金扶持额的70%预拨到各市财政局,其余资金待项目完成,经由自治区财政厅、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拨。
节能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情况将列入节能降耗季度工作会议议程,各市经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经委。
据悉,广西财政厅此次下达节能资金,是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7〕111号)规定,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保证广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到实际节能效果而制定的措施。
信息来源于:中国冶金网